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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助111年度「產業學院計畫」產業實務人才培 育專班畢業學生留用合作機構獎勵金申請(3月6日截止送交系辦)

一、依據「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業學院計畫實施要點」 第6點規定,專班學生畢業後留用於合作機構達6個月,且 仍在職者,每人發給獎勵金2萬元為限。

二、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(下簡稱勞發署)「大專青年預聘 計畫」(下簡稱預聘計畫)之學員畢業後3個月內,以全 時工作連續受僱於訓練單位滿30日以上者,發給獎勵金 1萬元。

三、為鼓勵畢業生留用合作機構,擴大人才培育效益,並符合 不重複補助相關規範,參與勞發署預聘計畫之「產業學院 計畫」專班學生,若先請領預聘計畫核給之獎勵金1萬 元,其後該生繼續就職滿6個月(即扣除預聘計畫認列之留 用期30日後起算)以上,經本部稽核勞發署提供之獎勵金 核發名冊,符合獎勵資格者,每人發給獎勵金2萬元,俾 使獎勵金核給效益最大化。合先敘明。

四、旨揭獎勵金請領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
       (一)符合獎勵金請領要件: 1、專班學生(詳見附件一)。 2、113年1月31日前,已留用於合作機構(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長異發動機維修股份有限公司)達6個月,且同 年2月1日仍在職者。 3、另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,須於113年2月 29日前,已留用於合作機構達7個月,且同年3月1日 仍在職者。

       (二)符合請領資格學生需檢附表格: 1、學生申請表。 2、勞保證明:提供截至113年1月31日止(已領取勞發署 預聘計畫獎勵金者,提供截至113年2月29日止),任 職合作機構之投保記錄。 3、在職證明:提供113年2月1日(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 畫獎勵金者,提供113年3月1日)仍在職證明文件。 4、113年1月份(已領取勞發署預聘計畫獎勵金者,提供 113年2月份)薪資證明。

       (三)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請送交系辦,3月6日前截止收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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