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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-1依據航空與電子碩士班選修課程相關規定,需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修習其他系所之開授課程之相關規定。
依據航空與電子碩士班選修課程相關規定,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修習其他系所之開授課程,其學分得承認列為畢業學分。
碩士生選修他所課程時,請將【選課申請單】畫面列印出紙本,請指導教授書寫【同意選修外所並承認為本所畢業學分】並簽名後,送交系辦公室存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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