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
本辦法依教育部「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教學辦法」訂定之。
第二條
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,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、造詣或成就,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。
第三條
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,分教授級、副教授級、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。
第四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 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具體事蹟者。
二、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,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。但
獲有國際級大獎者,其年限得酌減之。
第五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 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具體事蹟者。
二、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,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
。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,其年限得酌減之。
第六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一、 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具體事蹟者。
二、 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,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。但獲
有國際級大獎者,其年限得酌減之。
第七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,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,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。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,其年限得酌減之。
第七之一條 本辦法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,指專任年資。
兼任年資,折半計算。
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以兼任為原則,必要時得聘為專任。
第九條
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審定、聘任、聘期、升等、具體事蹟、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與國際級大獎之界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,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,再送請院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。
前項具體事蹟、特殊造詣或成就之認定,由院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。
第十條
專業技術人員之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及申訴等事項,比照教師之規定。
第十一條
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待遇、福利、休假研究、進修、退休、撫卹、資遣、年資晉薪等事項,依其聘任之等級,比照教師之規定;兼任人員按同級教師兼課鐘點費支給標準給與。
第十二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實施,並報校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 |